为加强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差旅费借支及报销审批。
一、本校教职工因公出差。
1.校级领导从自己的校领导基金中借支及报销。
2.其他人员。使用学校经费出差,需经主管书记、校长同意,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使用部门经费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由课题负责人审批。
二、职工经批准外出进修学习,使用师资培养经费的,需经人事处核准。
三、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借支,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件,由外事处备案,并视经费落实情况,由提供经费部门审批。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及符合探亲条件教职工的探亲经费报销,由人事处审批。
第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三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 住宿费报销规定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一般不予报销。
二、出差住宿由接待单位免费安排的不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参加会议人员由组织单位统一安排住宿并注明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住宿费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五条 交通费报销规定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乘坐硬座者,按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席卧铺而改乘硬席卧铺的,不再给予补助。
二、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三、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期间每人每天30元,省内出差期间每人每天2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公杂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辆,由于特殊情况需乘坐者,经批准后报销,并扣除当天包干公杂费20元。
四、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公杂费包干办法
1、招生人员在外地进行招生的交通费用;
2、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含挂职带工资锻炼)、支援工作、各种工作队(包括扶贫、社教、救灾、防疫等)以及从事课题实验和现场设计等人员;
3、到外地参加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以上人员只发给往返各一天的公杂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到省内出差的,每天补助40元;到省外出差的,每天补助50元;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含挂职带工资锻炼)、支援工作、各种工作队(包括扶贫、社教、救灾、防疫等)以及从事课题实验和现场设计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参照一般出差的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三、教职工经单位和人事处批准参加学习(不包括攻读学位),在贵阳市学习,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在贵阳市以外省内学习,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到外省学习一个月以内的,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报销,每人每天补助50元;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30元。
第七条 到贵阳市范围内出差:
一﹑花溪南﹑北校区教职工出差到贵阳市区不乘坐学校车辆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8元(含交通费),乘坐学校车辆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4元;出差到贵阳市乌当区和白云区不乘坐学校车辆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元(含交通费),乘坐学校车辆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4元。
二﹑小关校区教职工出差到花溪南﹑北校区不乘坐学校车辆的每人每次发给交通费6元。其他校区教职工出差到各校区不乘坐学校车辆的每人每次发给交通费4元。
三﹑其他各校区出差到贵阳市三郊区(不含各校区)不乘坐学校车辆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8元(含交通费),乘坐学校车辆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4元。
第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附有会议通知的,可按通知标准报销会议费或培训费,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不予报销,同时不给相应天数的公杂费补助。会议通知注明食宿自理的,按正常出差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条 经校领导批准,到外地治病和休养的职工,可报销到达治病地点往返1次的车船费(包括往返各1天的公杂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因公负伤的除外)。因病床紧张,病人需在院外住宿的,不分职级,按照'其他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在本省可报销3天以内、在省外报销5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标准自理),超过期限的住宿费自理。经学校批准需要陪护的,陪护人员陪护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可按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报销,时间超过1个月的,超出部分的伙食补助每天按15元的标准计发。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探亲旅费报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票,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车票。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不包括飞机)的凭据按实报销。
四、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费报销,市内出租车费自理。
五、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按'其他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报销1天住宿费。
六、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七、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均由职工自理。
第十二条 毕业生分配到校工作,可报销1次从毕业院校至学校的交通费,交通费限火车硬席卧铺以下。
第十三条 学生支出的有关规定:
一、本专科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生产实习,每次实习报销1次往返交通费;实习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元。
二、研究生为完成毕业论文去外地查资料、参加会议或进行一般实习的,住宿费可比照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其余费用一律按本专科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三、研究生承担国家科研任务或部分委托科研任务,代导师出差的,每次外出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其出差费可按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出差时间超过1个月的,其超出部分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计发。
四、同我校已签订合同,享受计划内研究生待遇的代培研究生,回原单位写毕业论文或进行一般实习的,不能享受住宿和伙食补助待遇,可报销往返一次交通费,交通费限火车硬席卧铺以下。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凡出差票据遗失的,除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外,只报销遗失路程火车票(按硬坐价),其他需凭票报销的均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报计财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